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10-26 浏览次数:- 【字体:

河环和责改字〔2022〕31号

  和平县永恒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宇杰

  统一生活信用代码:91441624MA4W99XXXX

  地址:和平县彭寨镇农场小区(B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2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你公司未能提供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相关材料。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我局决定:

  1.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

  2.需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竣工验收,在未完成自主竣工验收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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