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作者: 来源:河源市生态 环境局和平分局 发布时间:2023-02-08 浏览次数:- 【字体:

河环和责改字〔2023〕1号

和平县下车镇上排水电站

  投资人:徐建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XXXXXXXXXXX

  住所:和平县下车镇和一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电站开展2023年第一季度“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时,发现你水电站未按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建设项目现场检查表》;

  2.《现场检查照片》。

  你水电站上述行为违反了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我局决定,现责令你水电站限期六十天内完成如下整改要求:

  1.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2.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信息;

  3.完成整改后需书面报告我局。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水电站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水电站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水电站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水电站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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