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河环和责改字〔2023〕2号
河源市广业环保有限公司和平县县城分公司
负责人:周罗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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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1月30日,我局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两个聚合硫酸铁储罐区未采取有效的防渗措施,且有渗漏到外环境的迹象。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前款所指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限期30天内对两个聚合硫酸铁储罐区进行防渗漏措施;
2.配套建设储罐区应急池,以防止泄露后流入外环境;
3.建立健全风险隐患排查和相关台账。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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