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字〔2023〕5号)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5-26 浏览次数:- 【字体:

河环和责改字〔2023〕5号

  和平县惠平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海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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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位于和平县上陵镇江口村生猪养殖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如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未能提供排污许可证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竣工验收相关材料;

  3.未能提供在线监测设备自主竣工验收材料。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限期30天内按照环评批复的相关要求依法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责令你公司限期30天内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3.责令你公司限期30天完成对在线监测系统、设备完成调试工作,并依法开展自主验收工作。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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