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字〔2023〕7号)
河环和责改字〔2023〕7号
河源市鑫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馨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53DLXXXX
住所:和平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区工业三路1号A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如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能提供排污许可证;
2.未能提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竣工验收材料。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责令你公司停止调试生产;
2.限期30天内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3.配套建设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
3.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