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字〔2023〕14号)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6-09 浏览次数:- 【字体:

河环和责改字〔2023〕14号

  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向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303912XXXX

  住所:和平县阳明镇福和大道润隆居A栋壹层夹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位于和平县阳明镇七窖村的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开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在填埋区顶设置的应急产水治理设施废气收集经水喷淋处理后排入外环境,;

  2.你公司新增了应急产水治理设施,并设置有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与你公司现持有的《排污许可证》不符。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做好如下要求:

  1.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限期40天内对填埋区顶设施的应急产水治理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并对设施采取围蔽,将产生的恶臭气体进行处理后排放;

  2.责令你公司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并与现场的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等一致;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场)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场)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场)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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