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公告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和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和平县阳明镇东堤路49号,邮编:517200
联系电话:0762-5677972
传 真:0762-5677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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