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携兴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河环和责改字〔2024〕10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源市携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海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124MA56R1Q90Y
地址:和平县福和产业转移园工业七路B-03-08-1号地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一楼注塑车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收集;
2.四楼车间移印工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收集率低,收集效果不佳;
3.未按照规范要求制作危险废物台账。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二、责令改正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十三)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需对一楼注塑车间的废气进行收集,收集后需经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2.责令你公司对四楼车间移印工艺废气收集设施进行改造,加大废气收集罩的收集面积,加强收集效率。
3.责令你公司需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要求规范制作危险废物台账,并如实记录。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