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致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河环和责改字〔2024〕1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河源致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喜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086847244T
地址:和平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区工业三路3号C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我局于2024年8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停产拆除生产设备后未对暂存在仓库的工业污泥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处置;
2.厂区外露天堆放有工业污泥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第(十)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对仓库暂存及厂外堆放的工业污泥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公司进行妥善处置。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十)的规定,依法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