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灵星矿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河环和责改字〔2024〕1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和平县灵星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淑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663302202X
地址:和平县浰源镇金山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根据河源市安委办《关于切实做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东局抽查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局现场检查情况,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未落实《关于和平县浰源镇金山堂萤石选矿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和环审〔2012〕30号)第四项(四)的要求做好尾矿临时堆放场。
2.你公司未落实《关于广东省和平县浰源镇金山堂矿区年产6万吨萤石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河环建〔2017〕18号)第三项(四)、(五)的要求做好废石场等相关工作。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国家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按照《关于和平县浰源镇金山堂萤石选矿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和环审〔2012〕30号)和《关于广东省和平县浰源镇金山堂矿区年产6万吨萤石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河环建〔2017〕18号)的相关要求,做好尾矿临时堆放场、废石堆场的相关工作。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的规定,依法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