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10-10 浏览次数:- 【字体:

河环和罚字〔202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定代表人:黄益波

  身份证号码:4416241969********

  单位名称: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3039121702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福和大道润隆居A栋第壹层夹层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由于近期县城居民反映县城城区内弥漫着一股垃圾堆的酸臭味,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8日通过排查,发现是你公司属下(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填埋区作业面在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造成县城及周边空气污染,影响县城及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现场照片。我局于2024年8月9日对你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字〔2024〕14号)。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9日对你公司属下(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进行现场复核,经核查,你公司未履行我局的责改要求,未对垃圾处理场填埋区作业面采取有效提升恶臭气体除臭效果,防止排放恶臭气体。2024年8月19日对你公司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黄秋生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现场照片,依据河源市宏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8月6日提供的2024年5月30日出具的 《检测报告》(报告编号:E24050350-1)为佐证,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恶臭气体排放;并告知了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记录:你公司填埋区作业面在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造成县城及周边空气污染,影响县城及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根据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黄秋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河源市宏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E24050350-1)为佐证,你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以上事实,有主要证据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2024年8月8日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2024年8月8日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黄秋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024年8月8日提供);

  4、河源市宏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8月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E24050350-1)一份;

  5、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字〔2024〕4号)及送达回证(2024年4月15日)。

  6、河源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6月3日下发的《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河环建〔2015〕34号文)一份;

  7、你公司法人黄益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你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黄秋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9、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8月8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照片四份。

  10、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4年8月19日);

  11、2024年8月19日现场相片四份;

  1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黄秋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8月19日)。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和罚告书〔2024〕3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三十一项:未采取措施排放恶臭气体 §3.31裁量标准 具体的裁量因子、裁量情况,根据你公司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2次以下,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否则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方式:在和平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保窗口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加盖我局公章,然后凭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县城任何一间银行或者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和平县阳明镇东堤路49号  

  邮政编码:517200

  联 系 人: 赖文芬                    

  联系电话: 5677990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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