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平县城义务教育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和平县教育局:
你局送来《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工作实行服务性收费的函》已收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文件精神,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21〕1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现就和平县城义务教育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收费标准问题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和平县城义务教育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收取课后服务费,收费标准为:350元/生/学期,以学期为计费周期,不得跨学期收取。同时每天至少提供2课时的课后服务。收取的课后服务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二、收费范围:限于县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非内宿学生)。
三、各学校开展校内课后服务要坚持学生及学生家长自愿原则,并与学生家长签订校内课后服务协议。困难学生依据有关规定免费。
四、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按照校内课后服务政策规定,严格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的具体方式、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及时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上述标准自2021年秋季开始执行,试行时间为一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收费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和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2月8日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