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我县中型灌溉项目农业用水价格的复函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12-23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平县水务局:

  你局报来《关于核定我县中型灌溉项目农业水价的函》已收悉。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广东省2021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32号)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17〕11号)文件精神,为健全我县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保障农业水利工程正常运行,优化农业种植用水结构,制定完善水费征收管理制度,按照“有利节水、有利计量、方便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中型灌溉项目区农业用水价格函复如下:

  一、农业中型灌溉项目区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用水量定额按广东省用水核定标准),实行终端计量,收费到户。

  二、农业中型灌溉项目区,经成本测算数据及参考毗邻地区价格,中型灌溉项目区农业用水定额内(含定额用量)粮食作物终端水价按生产运行维护成本确定终端水价为0.04元/?(用水价格不含税金和水资源费)计收;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农业用水价格:0.006元/?。项目区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计收,当用水量超出定额(用水定额每亩为350立方米)≤50%的按水价1.5计算,用水量超出定额50%≤100%的按水价2倍计算,用水超出100%以上的按水价3倍计算。

  三、请你局督促供水运营单位或组织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收支记录,认真向用水户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宣传解释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和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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