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端午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6-05 浏览次数:- 【字体:

全县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端午节将至,为进一步规范端午节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诚信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现对全县相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增强守法自觉

  各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切实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原则,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执行明码标价

  各经营主体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公示的价格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通过“大众点评”“美团平台”等网络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三、禁止价格欺诈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通过实体店线下经营、电商平台、线上旅游平台、APP、直播营销等各种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均不得出现低价诱骗高价结算、先提价后打折、虚假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强化重点商品和行业价格规范

  (一)各类宾馆、酒店等经营者提供住宿及服务的,应当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客房类型、计价方式、价格、另外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预订房间订单生效情况下擅自提高价格。

  (二)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对同一种类菜品,因产地、规格、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菜品品名,以示区别;对价格较高食材,应以清晰、明确的计价单位、具体价格进行表述,不得采用模糊表述标示;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提供外卖打包服务的,要做好外卖打包费明码标价。

  (三)各旅游景区景点要严格落实门票价格及优惠政策,售票处或者售票电子平台显著位置做好明码标价,不得发生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和其他乱收费行为。

  (四)各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加强对场所(平台)内经营者的规范和引导,加强对价格促销方案的事前审查力度。各相关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市场价格检查,依法严厉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和经营秩序稳定。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相关经营者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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