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期)
近期,省、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我县辖区或涉及我县辖区监督抽检的花甲等11批次食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和平县御一品海鲜超市销售的花甲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和平县御一品海鲜超市抽检的花甲(购进日期:2022-05-31),“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在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经调查,该企业共购进了上述花甲5斤,已全部销售。因不合格批次食品为鲜活水产品,食用周期短,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该店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2〕80号)。
2.和平县罗妈食材商行销售的五指毛桃鸡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对和平县罗妈食材商行抽检五指毛桃香鸡(标称生产者名称:河源市源城区詹氏五指毛桃香鸡店、生产日期:2022-05-08、规格:500克±51克/袋),“菌落总数”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现场责令该店应当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对上述批次产品实施主动召回。经调查该店共购进了上述同批次食品15包,已销售14包,剩余1包已自行销毁。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启动了召回,召回数量为零。
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该店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2〕75号)。
3.和平县民安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
我局委托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和平县民安食品有限公司抽检豇豆(购进日期:2022-05-27),“克百威”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在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经调查,该企业共购进了上述豇豆22斤,已全部销售。因不合格批次食品为新鲜农产品,食用周期短,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该店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2〕81号)。
4.和平县新社啃得食品厂生产的卤鸭脖,卤鸡爪和卤鸭爪
我局委托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和平县新社啃得食品厂抽检卤鸭脖,卤鸡爪和卤鸭爪(生产日期:2022-06-01,规格:散装),“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现场责令该店应当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对上述批次产品实施主动召回。经调查该厂共生产了上述同批次卤鸭脖7斤,卤鸡爪6斤,卤鸭爪3斤,均已售完。该厂认为上述食品是散装即食食品,无法召回。
我局已依法对该厂进行立案。该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该厂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2〕85号)。
5.和平县好优多商店销售的沃柑
我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和平县好优多商店抽检的沃柑(购进日期:2022-06-17)“2,4-滴和2,4-滴钠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在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经调查,该店共购进了上述沃柑25斤,已全部销售。因不合格批次食品为新鲜农产品,食用周期短,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该店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2〕78号)。
6.和平县陆客松豆制品加工厂生产的腐竹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拱北海关技术中心对在珠海市流通环节抽检的陆客松腐竹(标示生产日期:2022-05-15),涉及我县生产企业和平县陆客松豆制品加工厂,“蛋白质”项目不符合所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在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经调查,该店共生产了上述陆客松腐竹320斤,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陈述该批次陆客松腐竹蛋白质含量与标示执行标准相差较小,不影响食品安全,不需开展召回。
我局已依法对该厂进行立案。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该厂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2〕82号)。
7.和平县旺丰蔬菜店销售的苦瓜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金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和平县旺丰蔬菜店抽检的苦瓜(购进日期:2022-06-07、规格:散装称重)“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在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经调查,该店共购进了上述苦瓜18斤,已全部销售。因不合格批次食品为新鲜农产品,食用周期短,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该店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2〕80号)。
8.和平县合水中学购进的豇豆
我局委托广东方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和平县合水中学抽检的豇豆(购进日期:2022/5/29、商标:/规格:散装称重),“啶虫脒”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在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经调查,该店共购进了上述豇豆8斤,除抽检6斤外,剩余2斤已作为食品原材料加工。因不合格批次食品为新鲜农产品,食用周期短,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该店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2〕70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