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期)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10-16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辖区内监督抽检的豆芽等10批次食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和平县阳明镇某中学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6月28日我局委托广东方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和平县阳明镇某中学购进的豆芽(购进日期:2023-06-28、规格型号:/、商标:/、质量等级:/、样品数量:3kg、抽样基数:8kg)进行了广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氯苯氧乙酸计)”检验项目实测值为0.0926m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该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校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经检查,该学校购入的上述抽样食品除用于检测外已全部加工完毕,现场无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剩余库存。

  我局已依法对该校进行立案调查。该校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以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该店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3〕120号)。

  2.和平县某幼儿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6月29日我局委托广东方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和平县某购进的红萝卜(购进日期:2023-06-29、规格型号:/、商标:/、质量等级:/、样品数量:6kg、抽样基数:6kg)进行了广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红萝卜“噻虫嗪”检验项目实测值为0.61mg/kg,标准指标为≤0.3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校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经查,该学校购入的上述抽样食品已全部用于检测,现场无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剩余库存。

  我局已依法对该校进行立案调查。该校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以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该店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3〕103号)。

  3.和平县某中学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6月29日我局委托广东方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和平县某中学购进的鸡蛋(购进日期:2023-06-19、规格型号:/、商标:/、质量等级:/、抽样数量:3.4kg、抽样基数:5kg)进行了广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鸡蛋“甲硝唑”检验项目实测值为589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该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校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经查,该学校购入的上述抽样食品已全部用于检测,现场无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剩余库存。

  我局已依法对该校进行立案调查。该校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以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该店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3〕121号)。

  4.和平县某水果特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7月5日,我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和平县某水果特产店经销的荔枝(购进日期:2023-7-03,样品数量:3.19kg、抽样基数:3.3kg)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荔枝“吡唑醚菌酯”检验项目实测值为0.278mg/kg,标准指标为≤0.1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经查,该店经营的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食品荔枝已销售完毕,无剩余库存。

  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该店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3〕117号)。

  5.中心市场叶某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7月7日,我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和平县中心市场1楼菜档叶某某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2023-7-7,样品数量:2kg、抽样基数:3kg)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生姜“铅(以Pb计)“检验项目实测值为0.541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经查,该店经营的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食品生姜已销售完毕,无剩余库存。

  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该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该店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3〕126号)。

  6.中心市场陈某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7月7日我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陈某某蔬菜档的生姜(购进日期:2023-06-27、规格型号:/、商标:/、质量等级:/、样品数量:2kg、抽样基数:4kg)进行了广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该批次生姜“铅(以Pb计)”检验项目实测值为0.311mg/kg,标准指标为≤0.1mg/kg,该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经查,该店经营的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食品生姜已销售完毕,无剩余库存。

  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该店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3〕114号)。

  7.和平县阳明镇南堤三鸟市场谢某某蔬菜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7月12日,我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和平县阳明镇南堤三鸟市场谢某某蔬菜档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3-7-12,样品数量:2.1kg、抽样基数:2.1kg)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验项目实测值为111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该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经查,该店经营的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食品已销售完毕,无剩余库存。

  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该店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3〕105号)。

  8.和平县曾某某青菜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7月12日,我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和平县阳明镇南堤市场的曾某某青菜档经营的本地姜(购进日期:2023-7-02,样品数量:2kg、抽样基数:3kg)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该批次本地姜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经查,该店经营的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食品生姜已销售完毕,无剩余库存。

  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该店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3〕104号)。

   9.和平县某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7月10日我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和平县某水果店店内的橄榄(购进日期:2023-04-10、规格型号:/、商标:/、质量等级:/、样品数量:2.715kg、抽样基数:2.715kg)进行了广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该批次橄榄“三氯蔗糖”检验项目实测值为0.25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该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同时该批橄榄“多菌灵”检验项目实测值为5.06mg/kg,标准指标≤0.5mg/kg,该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要求,故该批次橄榄食品安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经查,该店经营的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食品橄榄已销售完毕,无剩余库存。

  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该店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3〕119号)。

  10.和平县某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7月11日,我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和平县某水果店经销的甜榄(橄榄)(购进日期:2023-7-02,样品数量:2.5kg、抽样基数:2.5kg)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该批次甜榄(橄榄)三氯蔗糖检验项目实测值为0.375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该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经查,该店经营的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食品橄榄已全部用于抽检,无剩余库存。

  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该店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3〕113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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