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6-03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查处河源市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调味品案

  (一)案件情况

    2024年2月26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和平县某中学食堂进行检查,该食堂由河源市某有限公司承包管理。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食堂食品加工制作区域有一盒“广味源盐焗鸡配料”,该盐焗鸡配料已启封(净含量:250克,25克×10),剩余4袋,与食堂工作人员正在使用的食盐等调味品放置于同一区域,且该区域未发现“过期食品储存区”等相关字样,检查人员检查发现该配料已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2021.09.07;保质期:18个月),当事人无法当场提供该调味品进货票据,以及供货商资质。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调味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启示建议

  此案重点关注学校食堂使用过期食品的行为,经营过期食品本身就是严重违法行为,而且发现过期食品的还是学校,学生的体质本身就比较弱,极易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通过立案查处,责成学校强化履行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二、查处和平县商店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外包装无标签标识的散装食品案

   (一)案件情况

  2024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校园周边的和平县某商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经查,发现该店货架上陈列的有若干过期食品和无厂名厂址的产品。

  当事人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及外包装无标签标识的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以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过期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启示建议

  过期食品的问题在学校周边的问题比较突出,由于个体经营管理相对落后,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意识不到位。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农村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管,保障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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