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2期)
近期,我局在辖区内监督抽检的白萝卜等3批次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和平县实惠超市销售的白萝卜。
和平县实惠超市销售的白萝卜,噻虫嗪检验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萝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提交了履行索票索证及进货查验制度的材料,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罚〔2024〕82号)
2.和平县福和市场好又鲜生鲜食品批发部销售的荷兰豆及鲈鱼(淡水鱼)。
和平县福和市场好又鲜生鲜食品批发部销售的荷兰豆,多菌灵检验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和平县福和市场好又鲜生鲜食品批发部销售的鲈鱼(淡水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验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荷兰豆、鲈鱼(淡水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罚〔2024〕91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