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2024年铁拳行动暨双打行动典型案例
一、查处某酒吧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及无中文标签的啤酒案
(一)案件情况
2024年1月30日晚,我局执法人员到和平县某餐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1.该店仓库内存放有品名为1664BLANC(酒瓶标签产品条形码均为3080216051529、外包装条形码均为3080216036182)的啤酒共计14箱2瓶即170瓶,该产品外包装、酒瓶身均为外文,无中文标签;2.该店仓库内存放有品名为林德曼草莓啤酒(Lindemans STRAWBERRY)4瓶(净含量为250毫升),产品条形码均为:5411223100128,产品瓶身上显示生产日期均为2021年11月30日,保质期均至2023年11月30日,已过保质期。
当事人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及无中文标签啤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啤酒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启示建议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重于天。食品经营者是保证食品在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人,食品的腐败变质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该案例提醒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标签上标注的贮存条件存放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二、查处某电动车行销售无原装电池及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一)案件情况
2024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车行开展现场监督检查,该店销售场所内陈列4部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为TDT6106Z,蓄电池型号为6-DZF-13,蓄电池生产企业为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无法提供与合格证一致的电池;2部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为TDT6084Z,蓄电池型号为DZ48N-24FM,蓄电池生产企业为星恒电源(滁州)有限公司,装有置物架,与产品合格证简图不一致,当事人无法提供与产品一致的电池。1部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为TDT6120Z,蓄电池型号为DZ48N-24EM,蓄电池生产企业为星恒电源(滁州)有限公司,装有置物架,与产品合格证简图不一致,当事人无法提供与产品一致的电池。
当事人销售无原装电池及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启示建议
电动自行车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蓄电池属于电动自行车关键零部件,电池重量的改变均会影响行车安全。此次案件的查处有利于提高震慑力,倒逼电动车经营企业规范经营,在销售环节杜绝不合格车辆及配套电池,规范相关行业市场秩序,把好电动车辆上路关卡,消除交通风险隐患,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
三、查处某电器店销售无CCC认证标志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一)案件情况
2024年2月18日,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到和平县某电器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同款家用燃气灶,当事人承认上述消费者投诉举报的“NSNLI申力”牌家用燃气灶(型号JZY-A7,生产日期2020年7月17日,生产商:中山市佐驰电器有限公司)是在当事人处购买并由当事人负责上门安装;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另1台与其他电器一同陈列待售的“BEST百得”牌家用燃气灶(型号JZY-Q621B,生产日期2019年9月17日,生产商:中山百得厨卫有限公司)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CCC标志)。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等相关材料。
当事人销售无CCC认证标志的家用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启示建议
近年来,因燃气灶具及配件不合格、使用不当引起的事故时有发生,燃气灶具及配件的质量直接影响到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的查处有力督促了经销商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严格把控进货质量关,对相关市场主体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
四、查处某水产品店使用计量不准确的电子台秤案
(一)案件情况
2024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和平县某水产品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我局执法人员使用2KG标准砝码测试该店经营场所内用于销售水产品时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发现该秤的重量(千克)显示数字为“4.60”,显示重量为市斤,型号为ACS-30,生产厂家为武义大河电子有限公司。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电子计价秤的购进票据、产品合格证和计量检定证明等文件。
当事人使用计量不准确的电子台秤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器具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启示建议
水果零售摊位是作弊秤的重灾区,计量作弊方式隐蔽,证据较难固定。市场监管部门采用“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坚决打击电子计价秤作弊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查处某购书中心经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文具案
(一)案件情况
2024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和平县某购书中心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内的销售货架上发现若干卡塔尔世界杯2022的产品,具体信息为:①《大学等你单支盲盒》,型号:HSZ625,规格:05mm;数量:14支,产品外包装上印有“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等字样;②《卡塔尔世界杯2022》,数量:14支,产品外包装上印有“卡塔尔世界杯2022”的会徽标志;③《大学之约》,货号:HJ-1135,数量:14支,产品外包装上印有“清华大学”字样;该店经营者无法提供“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以及“卡达尔世界杯会徽”等权利人许可文件等资料。
当事人经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文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文具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启示建议
注册商标是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对象,它不仅是不同商标或服务的外部识别标志,还承载着企业的信誉、文化等深层次的内容。不法分子为了牟利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利益,更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该案查处体现了我局在执法过程中依旧严格执法不管案件涉及案值的大小均严格依法查处,对销售假冒商品的商家起到震慑效果。
六、查处某配件厂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表盘案
(一)案件情况
2024年6月20日,我局根据举报单到某配件厂进行核查。经查,在该场所内发现该工厂为手表表盘生产者,在厂房内发现有“LONGINES”“TISSOT”“OMEGA”“GUESS”“ROLEX”“CASIO”等手表表盘实物,在生产场所发现有上述商标图案的丝印网板。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发现的上述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具体物品名称和数量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市监强制〔2024〕1037号)。
当事人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表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表盘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启示建议
本案中,由于当事人对商标权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受到法律保护,对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形象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此案查处,有效维护了劳力士等公司的商标权益,对市场其他商户起到警示作用,有效减少商标侵权案件的发生。
七、查处某家庭作坊无证无照生产湿河粉案
(一)案件情况
2024年8月1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某家庭作坊进行核查,1.该经营场所为搭建房屋,现场有三名工作人员在从事湿米粉(河粉)分装工作;2.现场发现一份记录单,标有“8月14日青肠,梁彬2斤,东方国际一期3斤,白河,汤粉60斤,潮汕20斤”等字样;3.经营者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
当事人无证无照生产湿河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生产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及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启示建议
湿粉类产品易受椰毒假单胞菌污染而产生米酵菌酸毒素。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湿粉类案件利于维护市场安全稳定,确保民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呼吁广大消费者:选购湿米粉等食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认真阅读产品标签留意产品外观和保质期。
八、查处某榨油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案
(一)案件情况
2023年10月18日,河源市食品检验所工作人员到和平县林寨镇某榨油坊进行抽样,抽样单编号:DBJ23441600597660039ZX,样品名称:花生油;样品数量:3L;抽样基数:20L;生产日期或批号:2023.10.08。上述被抽检花生油经河源市食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CF231792,抽样单编号:DBJ23441600597660039ZX),《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黄曲霉毒素B1,μg/kg;标准要求≤20;检测方法:GB 509.22-2016 第三法柱后光衍生;检验结果:31.2;单项结论: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和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启示建议
黄曲霉毒素B1作为一种有害物质,有致癌风险,食用黄曲霉毒素B1标准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严查此类案件,促使食品生产企业严把质量关,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九、查处某水果店超范围经营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超许可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案
(一)案件情况
2023年11月1日,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和平县某水果店依法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本次抽检共抽取1种产品:样品名称:鲜橄榄,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6日,抽样单编号:XBJ23441624601952602 ,抽样基数:1.24kg,抽样数量:1.24kg,备样数量:0.54kg,单价:27.60元/kg。根据《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FSQD110081005C),显示该产品的三氯蔗糖残留量实测值为0.302g/kg ,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该检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件再次到该店核查,发现店内《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未包含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但该店在美团平台上销售“水果捞”,“水果捞”属于冷食类食品制售,该店超许可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
当事人超范围经营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超许可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启示建议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一直是群众较为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是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的重点。本案的查处给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敲响了警钟,打击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十、查处某批发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一)案件情况
2024年4月29日,我局委托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和平县某批发中心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4-4-29,样品数量:3kg、备样数量:1.5kg)以及葱(购进日期:2024-4-29,样品数量:3kg、备样数量:1.5kg)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分别为:XBJ24441624597730501、XBJ24441624597730499。
2024年5月22日,经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两份,编号分别为:C2400430、C2400428,根据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姜的检验项目噻虫胺实测值为1.0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葱的检验项目噻虫嗪实测值为1.02mg/kg,标准指标为≤0.3mg/kg,上述两种食品的两种检验项目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和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启示建议
农产品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种植户要合理安全使用农药,按合格农药标签说明书使用农药,熟知国家禁限用农药;经营者则要履行好进货查验制度,向购进企业索要检测报告,确保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