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县直部门及省、市驻和平有关单位权责清单的决定

作者: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6-04-29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府〔2015〕58号

 

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直部门及省、市
驻和平有关单位权责清单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和平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重大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4〕1号)、《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工作方案 >的通知》(粤委办〔2015〕31号)等文件要求,县政府组织开展了县级转变政府职能、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
    目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等县直部门及省、市驻和平有关单位的权责清单已编制完成,并经2015年12月23日县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详见附件)。
    《和平县人民政府县直部门及省、市驻和平有关单位权责清单》共包括各类权责事项4945项,其中:县直部门4709项,垂直管理部门236项。
    县直及省、市驻和平各有关部门要通过部门门户网站等载体公开本部门的权责清单,并主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严格按权责清单履职尽责。要切实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明确办理时限,公开权责运行流程。县编办要加强对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及时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完善。各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编办反映。

    附件:和平县人民政府县直部门及省、市驻和平有关单位权责清单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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