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和平县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和府〔2018〕12号
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县取消的证明
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和平县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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