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高岭土高新材料生产基地基建项目土地征收的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顺利实施我县城市总体规划,做好高岭土高新材料生产基地基建项目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该选址位于我县大坝镇龙狮村垇背、排里、水尾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总面积约1045亩。具体四至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详见附件)。
二、公告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即2022年6月23日至2022年7月6日),公示期结束后将由和平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利害关系人在限期内准备好相关权属等资料,积极主动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如对拟征收土地事宜有疑问或异议,可向和平县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征收管理股(联系电话:0762-5689718)咨询。
三、补偿标准:本项目拟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留用地安置等途径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项目拟征收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依照《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地上附着物参照《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赣深高铁(和平段)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和府〔2017〕141号)《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赣深高铁(和平段)建设房屋拆迁及附属设施(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的批复》(和府〔2017〕142号)执行。
四、被征农民养老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通知》(河府办〔2021〕23号)给予购买养老保险。
五、为加强项目规划内土地监控管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项目规划范围内严禁抢搭、抢建、抢挖、抢种等违法用地行为,凡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等,征收时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六、土地征收范围内的各级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顾全大局,全力支持我县城镇建设用地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和阻挠。凡敲诈勒索、煽动群众、扰乱施工秩序及其它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项目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权属登记、征地补偿确认等工作由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高岭土高新材料生产基地基建项目用地征收红线图总.pdf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