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和平县2023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和府〔2024〕13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河源市和平县大坝镇高发村黄屋、下新屋、学邻二、叶屋、朱屋经济合作社的部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共1.905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和平县大坝镇高发村(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和平县大坝镇高发村黄屋、下新屋、学邻二、叶屋、朱屋经济合作社部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9050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和平县2023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收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支付对象及期限: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民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本次批准征地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大坝镇人民政府、征地范围所在村(组)组织共同实施。
七、其他事项: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在本土地征收公告期满后,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八、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共15天)。
特此公告。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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