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和平县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8-06-14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府办〔2018〕17号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县基本
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和平县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   
 
 
和平县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政策执行力度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7〕7号)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河府办〔2017〕5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范围为和平县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剔除,不予纳入补贴范围:
    (一)基本农田经依法批准建设占用;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基本农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破坏耕作层、污染土地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三)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等非粮化行为的;
    (四)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基本农田抛荒、荒芜或闲置超过1年的。
    第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对象是我县范围内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单位应与当地政府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地块、面积、期限和补贴资金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予以明确。
    第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基本标准为36元/亩/年,其中省级财政补贴资金30元/亩/年、市级财政1元/亩/年、县财政5元/亩/年,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基本农田保护单位。
    第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县补贴资金主要从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收益中列支,列入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七条  各级筹集的补贴资金(含省级补助)应当分配给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后续管理、农村土地整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等支出。为加大村集体统筹使用资金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可将发放至村集体的经济补偿资金统筹用于精准扶贫开发、支持农村合作组织发展、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以及农田水利建设,允许按照村务公开等相关规定自主支配使用。县、镇、村要充分利用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对经济补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资金筹集、资金发放、资金使用、资金存余等情况。
    第八条  省、市、县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以从下往上逐级申请的方式发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配套安排补贴资金随省、市级补贴资金一起发放。补贴资金每年发放1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延迟发放。
    (一)省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的发放。
    1.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享受补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它责任单位,于每年1月份向所在镇政府提出上一年的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申请。镇政府汇总和核实后,于每年2月份向县政府提出拨款申请,同时抄送县国土资源、农业、财政部门。县政府汇总和核实后,于每年3月份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同时抄送市农业、财政部门。
    2.审核。各镇政府汇总上报享受补贴的基本农田必须有耕作,并保持完好,凡丢荒弃耕的不予补贴。审核发现丢荒弃耕的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并作相关扣减。凡不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后报县政府作相应扣减。
    3.拨付。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实行统筹使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市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的发放。
    1.申请。县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核实辖区内符合补贴要求的补贴面积后,联合县财政部门将补贴面积、补贴资金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审定后,县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联合向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
    2.审核。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会同市农业部门核实确认后,联合报市政府审定。
    3.拨付。经市政府审定后,市财政部门将市级补贴资金拨付给县。
    (三)县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的发放。
    县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随省、市级补贴资金一起发放。
    各镇政府发放省、市、县三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前,应在乡镇政府和承担保护基本农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它责任单位公示7日后如无异议则予拨付,如有异议的暂停发放,待重新审核并公示无误后予以发放。
    第九条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享受补贴资金的组织,有责任按照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好基本农田。享受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有污染、破坏或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查处外,其当年的补贴资金并予以扣发(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在恢复原状或按相关程序补划完成之前,不再对该单位进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
    第十条  各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共同推进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发挥职能作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拨付补贴资金工作方案,做好基本农田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筹集、拨付、使用和稽查的管理,保障资金及时筹措、拨付到位,做好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目的意义,增强基层组织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提高全社会保护基本农田、共同坚守耕地红线的意识,使全社会更加自觉地参与耕地保护,动员社会共同监督补贴工作和基本农田保护。
    第十二条 镇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建立资金监督机制和资金拨付使用制度及管理台账,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补贴资金收入和使用应公开,确保补贴工作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县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府〔2012〕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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