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规定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HPFG-2022-001
和府〔2022〕2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净化、美化城市环境,防止发生火灾,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政府决定在县城规定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东至火车站大环城路—龙湖小区—县保健厂—东山岭—百货仓库;南至高车水桥;西至县城过境公路—县人民医院—碧桂园—县实验初级中学—106厂—高速公路出口—商业街—福和产业转移园;北至县政务中心—九子岗—高铁新区—大环城路。
二、上述区域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
(一)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重要农业生产设施;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临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县工业园北面小河边空旷地带。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发射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并看护。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七、对违反规定在上述列禁区域内非法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由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炸引发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违反燃放规定未满18周岁的行为人,其监护人或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发布和府规〔2019〕10号文同时废止。
希望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关于禁止在县城规定范围内非法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做一个文明守法的市民,共同维护县城良好社会秩序。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5681868,公安报警电话:110,火警报警电话:119)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7日